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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调整高考报名两项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广西招生考试院 2007-12-11 17:38:59

关于调整高考报名两项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为了进一步落实“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切实加强高考报名工作,经研究,从 2008 年起,将我院负责审核的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的审核工作调整为由各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认定,并按要求报送我院备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审核认定工作的领导。我区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审核工作调整为由各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认定,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各级招生部门的政治意识、政策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各级招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政策关,切实使我区高考报名工作不出现漏洞,不发生失误,高标准、高质量完成高考报名工作。因此,各级招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高考报名工作的领导,确保高考报名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我区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的审核认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我院根据各市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督察,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督促有关市进行纠正,如属责任事件,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严格执行报送规定。我区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审核认定工作调整为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负责后,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审核认定表仍应按我院《关于认真做好 2007 年普通高考报名几种表格填写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桂考院〔 2007 197 号)文件要求,报送我院备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的审核认定表,按本文件附表报送我院备案(见附件 2 3 )。

四、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审核认定条件。

(一)认定对象。

1.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高中学籍均在广西并申请参加高考报名者。

2.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高中学籍不在广西,申请参加高考报名者。

3. 父母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并申请参加高考报名者。

4. 属特殊行业,如驻桂部队和铁路干部职工子女,高中阶段学籍在广西,申请参加高考报名者。

(二)政策依据。

1.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 2005 13 号)文件。

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 2005 27 号)文件。

(三)认定条件。

以下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可以同意在我区参加高考:

1. 本人户口户籍和高中阶段学籍均在广西,并取得高中毕业学历。

2. 本人户口在广西,具有高中毕业学历,但高中阶段学籍不在广西的,须由本人所在中学提供现在是高中三年级的在学证明及高中阶段学籍材料。

3. 父母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其本人高中阶段学籍在广西,并取得高中毕业学历。

4. 属特殊行业,如驻桂部队、铁路干部职工子女,其本人具有广西高中阶段学籍,并取得高中毕业学历,同时,有父母所在部队或铁路主管部门的证明。

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享受降分照顾的审核认定条件。

(一)认定对象。

1. 农业户口,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并申请参加高考报名者。

2 . 农业户口,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规定的双女结扎户,并申请参加高考报名者。

(二)政策依据。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桂革发〔 1979 267 号文件规定, 1979 11 6 日至 1985 4 3 日出生的,两胎间的生育间隔满 3 周年。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 1985 77 号文件规定, 1985 4 3 日以后出生的,两胎间的生育间隔满 4 周年。

3. 2002 7 27 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 2002 9 1 日起,符合该《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 4 周年,但女方年龄满 28 周岁以上的,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 2007 28 号)文件。

(三)认定条件。

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可审核认定为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或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经考生所在中学或市、县招生办(考试院)进行公示后,享受高考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照顾分值。

1. 具有农业户口。

2. 具有县级(含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或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的证明材料。

附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 2007 28 号)

      2.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

      3.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审核认定汇总表(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2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
                           
       

          县(市)                    报名号

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毕业学校

 

是否农业户口

 

家庭详细地址

 

是否独生子女

 

一胎出生时间

 

是否双女结扎户

 

二胎出生时间

 

父亲姓名

 

结扎手术时间

 

母亲姓名

 

结扎手术时间

 

村委会

核查意见

是否独生子女

 

一胎出生时间

 

是否双女结扎户

 

二胎出生时间

 

负责人签名:             公章

           

乡镇计生办核查意见

(申请考生户的人口情况,是否符合计生政策):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核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县(市)招生办核查意见

公章

            

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核查意见

公章

            

 

 

 

 

 

 

 

 

 

 

 

 

 

 

 

 

 

 

 

 

 

 

 

 

 

 

备注: 1. 自治区有关计划生育文件规定:① 1979 11 6 - 1985 4 3 日出生的,两胎间的生育间隔满 3 周年。② 1985 4 3 日以后出生的,两胎间的生育间隔满 4 周年。③女方年满 28 周岁以上的,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④落实结扎措施。

2. 本表报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一份备案。本表可复印使用。

附件 3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
                 
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审核认定
                            
汇总表(样式)

市(章)

序号

报名号

姓名

是否独

生子女

一胎时间

是否双女结扎户

二胎时间

审核意见

 

 

 

 

 

 

 

 

 

 

 

 

 

 

 

 

 

 

 

 

 

 

 

 

 

 

 

 

 

 

 

 

 

 

 

 

 

 

 

 

 

 

 

 

 

 

 

 

 

 

 

 

 

 

 

 

 

 

 

 

 

 

 

 

 

 

 

 

 

 

 

 

 

 

 

 

 

 

 

 

 

 

 

 

 

 

 

 

 

 

 

 

 

 

 

 

 

 

 

 

 

 

 

 

 

 

 

 

 

 

 

 

 

 

 

 

 

 

 

 

 

 

 

 

 

 

 

 

 

 

 

 

 

 

 

 

 

 

 

 

 

 

 

 

 

备注:此表报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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